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税?

发布时间:2024-10-28
企业收到违约金要交税吗?要交哪些税?
一般情况下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一、增值税

(一)合同未履行:双方未发生应税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

(二)合同已经履行:双方发生经营业务活动,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合同价款,需要缴纳增值税。

情形1

销售方收取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

案例:

A公司销售给B公司材料一批,售价100万元,其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中对违约条款约定如下:B公司由于自身原因不再采购该批材料,则需按照合同金额的5%收取违约金,也就是5万元;后期由于B公司改变了原有经营策略,不再需要采购该批材料,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B公司收取违约金5万元。这笔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由此可见,确认销售额的前提条件是“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因此,上述案例中由于B公司在合同未开始时临时违约,决定不与A公司合作,未发生销售应税行为,收取的违约金等相关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情形2

销售方收取履行过程中的违约金

案例:

A公司购买B公司货物,合同约定价款100万元,付款期限为货物交付10天内。10天期限内,A公司未按约定付款。50天后,A支付货款10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 上述案例中由于B公司收取违约金3万元,属于因“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而收取违约金、赔偿金,理应作为增值税的价外费用,与所收取货款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情形3

采购方收取未履约合同的违约金

同情形1的案例:

A公司销售给B公司材料一批,售价100万元,其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中对违约条款约定如下:A公司由于自身原因不再销售该批材料,则需按照合同金额的5%收取违约金,也就是5万;后期A公司库存紧张,未能提供该批材料,由于材料所需的材质较特殊,以后也无法提供给B公司该批材料,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A公司收取违约金5万元。

与情形1同理,A公司作为采购方收取的违约金并非因为购买方向销售方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而收取,当然也是不构成增值税销售额(价外费用),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情形4采购方收取履约合同过程中的违约金

同情形2的案例:

A公司购买B公司货物,合同约定价款100万元,交货期限为款项支付10天内。A公司支付100万元款项,10天内B公司未按约定发货。20天后,B公司发出100万元货物,并按合同约定,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

上述情况属于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应属于销售折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在这种情形下,应当按照规定流程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销售方冲减其销售额及销项税额;购买方按照规定冲减其成本费用及进项税额,此情形中B公司应向A公司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额及销项税额,A公司则需冲减其成本费用及进项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

1、从收取方的角度,我们认为违约金应计入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其他收入等。其中“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因此违约金应并入收取方的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从支付方的角度,我们认为原则上违约金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应以取得真实、合法、且具备关联性的税前扣除凭证为前提。具体来说,《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考虑到违约金与应税行为直接挂钩,因此原则上违约金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税前扣除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会计原始凭证等。因此,对于违约金的支付方,如果能够取得增值税发票,则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因支付违约金未构成增值税应税行为而无发票的,则收据、交易合同等也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在违约金发生当年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而在以后年度取得的,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三、印花税

情形1: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缴纳印花税?分析: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

情形2:未履行的应税合同能退印花税吗?

分析:不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七)项规定:“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编辑 | 王芳
排版 | 张佳迪
校对 | 周亚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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