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涉税风险点及解决方法(之一)
发布时间:2024-09-29

风险点 1
【风险描述】 企业在销售产品时收取的出租出借包装物押金,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退还给购买方,未视同企业销售收入的一部分,未缴纳相应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预计风险】
企业对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未将其计入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之中,会对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税务机关在核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时,对企业对外销售产品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是否已计入销售额是其核查重点,若企业存在上述情况,可能会产生补缴税款以及缴纳滞纳金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自查自身“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总账以及明细账,判断是否存在上述风险,若是存在上述问题,建议贵企业及时进行改正,将逾期的包装物押金收入计入销售额中计算缴纳税款。
【风险描述】
企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折扣额与销售额单独开具发票,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减除,少计与之对应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 号):第二条第二款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 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预计风险】
企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如已将折扣额减除则需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还有可能被罚款。
【解决方法】
建议企业将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未在同一张发票中注明的,要加强财务与税务管理,周期性地展开自查,及时调整已经扣除的折扣额。
【风险描述】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而企业在实务中可能统一按照应税服务税率缴纳增值税,导致适用税率有误;亦或者并没有对该部分销售形成的收入缴纳增值税,从而少缴税款,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四条规定:根据细则第五条规定,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与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预计风险】
如果企业存在该种情形,很可能会导致企业当期的应交税款未能准确反映企业的销售情况,加大了企业的查账风险,同时也给企业的财务核算带来压力。
【解决方法】
建议企业加强混合销售行为的管理,严格划分与划定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提高业务经办人员的专业素质,并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
【风险描述】
企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的款项的单位与开票对象、开具抵扣凭证的单位名称不一致,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时候,无法证实业务的真实性,将该部分税款予以抵扣。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5]192 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预计风险】
企业将不符合抵扣要求的发票在税前抵扣,多抵了进项税额,使应缴的增值税未足额缴纳,加大了企业的查账风险与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建议在支付货款的时候认真核对现金流、货物流、发票流、合同流的统一,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及时进行更正,避免以错误的发票入账。
【风险描述】
企业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没有视同含税收入,未作换算直接计入了销售额,使得该部分重复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预计风险】
如果企业未将价外费用与包装物押金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将使企业收入虚增,同时也缴纳了更多的税款,加大了财务风险与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建议企业展开自查,对价外费用与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
【风险描述】
企业在进一步加工产品需要购进免税产品或者外购免税的机器设备时,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免税期间予以了抵扣,使得当期应纳税额减少,存在着多抵扣进项税额,少缴增值税税款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第五条的规定: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其免税期间外购的货物,一律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恢复征税后收到的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
【预计风险】
如果企业当期购进免税货物较多,存在较大的进项税额,将会导致企业当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发生较大幅度的变动,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
【解决方法】
建议企业对该部分免税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进行自查,按期比对,对金额较大的购进项目逐笔核对单独管理。
【风险描述】
企业的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在取得的当期未冲减进项税额,致使多抵扣了当期进项税额,存在少缴增值税税款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 号)第二条的规定:自 1997 年 1 月 1 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预计风险】
如果企业当期平销行为返还的资金较多,且没有冲减相应的进项税额,使得销售收入与应纳的增值税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容易引起税务机关注意。
【解决方法】
建议企业加强对平销行为的管理,及时冲减当期收到资金对应的进项税额,定期展开自查。
【风险描述】
同一企业在不同地区的分支机构与同一企业在同一地方的不同仓库之间发生条款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没有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总机构也未统一缴纳税款而少缴税款,给纳税人带来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65 号)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 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65 号)第四条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计风险】
如果发生视同销售规定的销售行为却未缴纳税款,且金额较大的,将会加大企业的账务风险,很有可能引起税务机关检查。
【解决方法】
建议企业加强实物转移的跟踪管理,及时把握货物流向与发票信息,对发生规定情形的销售,及时办理税务事项,加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涉税信息交流。
【风险描述】
企业对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已销售货物,后续发生价格优惠、折扣之类的,未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即冲减当期销项税额,以此减少当期应税收入,造成少缴税款、补缴罚款和滞纳金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 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65 号)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预计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将已确认收入但后期予以折扣、价格优惠的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即在会计处理上做销项税额转出,导致当期应税收入减少。税务机关在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对有关发票的查验是其核查重点,若企业存在上述情形,会产生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有无开具增值税红字专业发票,并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与其对应的业务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审查,若是存在上述风险,请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描述】
针对免税产品而言,企业可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的税收优惠,税法要求企业如放弃免税权,其全部货物或劳务均应征税。但实务中部分企业在放弃享受优惠政策时,仅是针对部分产品放弃免税政策,不符合税法的规定,会产生补缴税款及缴纳滞纳金、罚款的税收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 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预计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针对免税权的具体运用存在风险,企业在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时仅仅是针对部分产品放弃享受优惠政策,这违反了税法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在检查时,对企业有无按照税法规定适用相关政策是其核查重点,若是存在上述问题,可能会存在补缴税款及缴纳滞纳金、罚款的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本企业实际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针对免税优惠政策,企业是否选择放弃享受相关优惠,若是选择放弃,是否就全部产品放弃享受免税政策,若是仅就部分产品放弃免税,则存在上述缴纳罚款、滞纳金的风险,请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编辑 | 张溪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