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公司法》实施后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4-09-29企业(非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他人借款,根据有关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借款利息支出可以进行税前扣除。随着《公司法》修订,其中一个重大修订是调整了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要求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该规定不仅适用于新设立的公司,同样适用于存量公司。该修订,可能对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产生影响,甚至对企业股东、董事来说也是一项风险。
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法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支出做了原则性规定,即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 777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 121 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上述法条对企业准予税前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作了细化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准予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包括: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利息支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非金融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可以在计税时依法进行扣除。
如前所述,企业支出的借款利息可以进行税前扣除,那么是否全部借款支付的利息都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了解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 根据借款对象的不同,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也存在区别,具体而言:(一)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采取据实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规定,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二)企业向非金融企业以及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采取限额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1、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出借方为借款方的关联企业或股东,亦或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关联自然人)的,则在计算利息扣除限额时需要考虑两个标准:
1)利息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
2)借款方接受出借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不超过 5:1;其他企业不超过 2:1。 上述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债资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 号)对不得扣除利息支出的计算方式进行了规定,即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此外,国税发〔2009〕2 号文还规定了“债资比”的具体计算方式。 例如:甲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张某对该公司的权益性投资额为 100 万元,该公司向杨某借款 500 万元,约定利率为 10%,而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 5%,虽然该公司实际利息支出为500×10%=50 万元,但甲公司允许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金额为100×2×5%=10 万元,即不得扣除金额为 40 万元。 当然,根据财税 [2008] 121 号: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则不受上述关于借款方接受出借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限制的规定,即超过“债资比”限制部分的利息支出仍然允许扣除。
2、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出借方为借款方的非关联企业或是内部职工或者其他人员(非关联自然人),则利息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数额的部分可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例如:乙公司向非金融企业丙(非关联企业)借款 600 万元,约定利率为 10%,而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 6%,则虽然乙公司实际借款利息支出为 600×10%=60 万元,但该公司允许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金额为 600×6%=36 万元,即有 24 万元借款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向非关联企业或非关联自然人借款需要注意,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