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增值税法解读:企业必看的12项核心变化
发布时间:2025-02-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于2024年12月2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增值税法的实施是我国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最大税种的法律级次从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
本文进一步解读新《增值税法》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等增值税政策中的核心条款与变化要点,助力财税人员准确理解和合规应用新法,有效规避增值税涉税风险。核心变化要点如下:
1、明确了征税对象:
《增值税法》明确了“销售服务”的范围,将《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归入“服务”范畴。
2、明确了境内交易的范围:
《增值税法》明确了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四种情形,具体包括:1)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2)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3)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4)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数字化的发展,跨境交易和新型交易模式不断涌现。《增值税法》的明确条款有助于更好地应对这些变化,确保增值税政策能够适应新的经济形势。例如:中国境内的企业从境外A国购买货物后直接销售给境外B国,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均在境外,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很容易就判断出该笔交易不属于在境内发生的应税交易,不需要在境内缴纳增值税。
3、增值税“视同应税交易”的变化:
《增值税法》将 “视同销售”行为改为“视同应税交易”行为。1)将增值税政策中营改增前八项 “视同销售”及营改增政策中的三项“视同销售”行为合并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三项“视同应税交易”行为。2)删除了“货物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货物在总分机构之间移送、将货物进行投资、将货物分配给股东、视同销售服务”。3)增加了“无偿转让金融商品”的视同应税交易行为。《增值税法》对“视同应税交易”的调整,通过缩小范围、明确条款、删除兜底条款等方式,减少了税企争议,简化了税收管理,促进了经济活动的灵活性,增强了政策的确定性,并适应了经济发展和政策调整的需要。这些变化不仅有利于企业降低税务风险、优化资源配置,也有助于税务机关提高征管效率,提升税收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4、整合了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增值税法》将36号文件中的“四项非经营活动”和“五项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整合为四种不征增值税项目,并增加了“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的不征增值税项目。
5、明确了增值税为价外税:
《增值税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6、将征收率统一为3%:
《增值税法》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取消了36号文件中的5%征收率,大幅降低了简易计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7、明确了“混合销售”的判断标准:
《增值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改变了增值税政策中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判断混合销售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方法。
8、改变了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的处理方法:
《增值税法》规定,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销售额。取消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等三种方法进行纳税调整。此项改变赋予了税务机关更大的灵活性,使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更合适的核定方法,而不再局限于固定的顺序。故企业需要更加注意交易价格的合理性,确保其定价符合市场规律,避免因价格异常被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以降低税务风险。
9、扩大了留抵退税的范围
《增值税法》规定,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取消了增值税政策中的特定行业、一定比例等各种限定条件。同时,纳税人可以选择结转下期或者申请退还,赋予了充分的自主选择权。尽管《增值税法》赋予了纳税人自主选择权,但实际操作中需要按照国务院的具体规定执行。这意味着纳税人在选择退税时,仍需关注后续实施条例和细则,确保符合规定,避免因不符合条件而无法享受退税政策。
10、不得抵扣项目发生变化:
《增值税法》强调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非正常损失项目等五种情况下”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换而言之,就是其本质为应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才可以抵扣。
11、增加了贷款服务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增值税法》在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项目中删除了“贷款服务”项目,同时增加了“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对于有大量贷款利息支出的企业来说,如果未来允许抵扣相关进项税额,则大幅降低企业的税负。贷款服务是否能抵扣,如何抵扣需要国务院后续出台具体细则,纳税人需要密切关注相关政策的进一步明确,以确保合规操作。
12、增值税计税期间发生了变化:
《增值税法》将纳税期限修改为计税期间,即每隔固定时间汇总一次纳税义务的时间。新的计税期间分别为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增值税法》删掉了“1日、3日和5日”三个纳税期间。减少了纳税人申报频次,降低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负担。增值税法的实施是我国税收法治化进程的重要一步,让我们持续关注未来《实施条例》的出台和更多政策的细化,企业和个人将获得更加清晰的税务指引。同时,增值税法也为新业态和新兴行业的税收政策预留了空间,值得期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