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涉税风险(之二)

发布时间:2024-12-09

【风险点 11】

企业将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产品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风险描述】
企业购进设备或是服务用于免税项目,并将该项设备或是服务的进项税额在销项中予以抵减,对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少计当期应纳税款,产生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 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 修订)》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预计风险】
企业购进货物或是服务用于免税项目的,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予以抵减。税务机关在检查时,对企业实际抵减的进项税额是否真实准确是其核查重点,若是存在多抵扣销项,造成少缴税款的,会存在补缴税款及缴纳罚款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检查自身实际抵减的进项税额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相应真实的票据凭证,以及该货物或服务购进的最终用途来判断是否存在多抵进项的问题。若是存在上述风险,请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 12】

企业从事兼营行为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没有从高适用税率

【风险描述】
企业同时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服务不能对其分别核算的也没有从高适用税率,违反了税法上对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需从高适用税率的规定,存在补缴税款和缴纳罚款和滞纳金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兼营,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预计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同时提供不同税率的货物与服务,对税率不同的货物与服务,企业未对其分别核算,在此情况下,也没有按照税法规定对其从高适用税率,存在补缴税款及补缴罚款和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检查是否存在提供不同税率的货物与服务,若是存在,是否对其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有无从高适用税率。若是也无从高适用税率的,请立即调整纠正。

【风险点 13】

视同销售行为未及时确认收入

【风险描述】
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销售货物、销售服务等,未及时确认收入,未及时计算销项税额,给纳税人带来少缴增值税的税务风险。
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形包括: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 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等: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65 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
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计风险】
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应及时确认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视同销售行为未及时确认收入导致少缴增值税,产生补缴增值税并加征滞纳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请企业自行检查有无存在对外视同销售行为,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及时确认销售收入的情况,若是存在,请企业及时确认收入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风险点 14】

销售商品的价外费用未入账

【风险描述】
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服务时,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都应该计入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企业如不入账销售商品的价外费用,会导致当期少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65 号)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预计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销售商品所取得的价外费用未计入销售额之中,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在检查时,对企业是否已按税法规定全额确认其销售额是其核查重点,若企业存在上述问题,会产生补交税款与缴纳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核查企业销售商品时是否将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计入销售额。

【风险点 15】

外币结算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时适用汇率错误

【风险描述】
企业发生以外币结算的销售业务时,需要将外币按照一定汇率折合成人民币缴纳增值税,如果汇率选择不正确就会产生多记或少记销售收入的风险,导致增值税税额计算不准确。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65 号)第十五条: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 1 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 1 年内不得变更。
【预计风险】
企业将以外币结算的销售收入折合成人民币时应按照销售额发生当天或者当月 1 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且一经选择一年内不得变更,如果企业汇率使用错误,则会多记或少计收入,从而多记或少记销项税额。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是否存在以外币结算的销售业务,若是存在,对该外币结算业务的汇率适用是否规范正确,若是存在适用税率错误,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 16】

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未做进项税额转出

【风险描述】
企业将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未做进项税额转出,多抵扣了进项税额,少缴纳增值税税额,产生补缴税款与缴纳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预计风险】
企业对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果未做进项税额转出,会产生补缴税款并处以税务机关加征罚金和滞纳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业务是否将进项税额予以转出,如果未转出,则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 17】

特殊销售方式销售产品的销售额未及时入账

【风险描述】
企业采取特殊销售方式销售产品,如直接收款、托收承付、赊销、分期收款、预收货款和其他视同销售方式,未及时准确入账,未确认销项税额,少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65 号)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 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预计风险】
企业采取特殊销售方销售产品,如直接收款、托收承付、赊销、分期收款、预收货款和其他视同销售方式,未及时入账,未确认销项税额,造成当期少缴增值税,产生补缴增值税并处罚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建议企业自查是否存在直接收款、托收承付、赊销、分期收款、预收货款和其他视同销售方式销售产品未正确确认收入的情况,若存在,请及时确认收入并做纳税调整。

【风险点 18】

未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等项目收入,导致未能享受免税、 减税优惠

【风险描述】
根据国家规定,企业有特定产品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减税、免税政策,企业应该将其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话,则符合条件的减免税项目不得享受该优惠,这样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带来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69 号)规定: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预计风险】
根据国家规定,如果相关企业未对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核算,则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会加重企业税负。
【解决方法】
企业要对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进行核算。同时要经常进行账簿自查,杜绝未分别核算应税和退税项目情况的发生,若存在上述问题,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 19】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选择简易办法征税的,未适用减按 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风险描述】
企业为了维持日常的产品生产和企业运营,会存在大量生产器械等固定资产。这样的固定资产是需要更新换代的,因此企业会存在大量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业务。购进固定资产时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可以选择依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企业如不了解最新政策,依照 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这样会加重企业的税负。
【政策依据】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 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0 号)第二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预计风险】
企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征税的,根据税法规定可以依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但是企业可能不了解最新的税法政策,例如直接按 3%征收率计提增值税,或者按照 13%税率计提销项税额。企业会有两种结果,税负加重或者错误计税,都会给企业带来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若企业选择 3%征收率计提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依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决方法】
建议企业应当自行检查是否存在可享受免税政策的业务,若是存在,有无对其适用优惠政策,若是未适用优惠政策,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 20】

企业安置残疾人未达到法定标准即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少缴税款

【风险描述】
企业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残疾人未实际上岗工作,企业即享受了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导致企业少缴增值税,产生补缴税款与缴纳滞纳金、罚款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73 号)中的规定:安置残疾人单位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与其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该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的,可按照“通知”的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
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4 倍确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5 人(含 5 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预计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聘用残疾人,不符合税法要求即自行享受税收优惠,导致少缴增值税,产生被税务局追缴税款以及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自查是否聘用残疾人参与生产工作,若是存在残疾人生产,其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是否实际上岗工作,是否与其签订合法的劳务合同或服务协议,若不符合要求的应尽快调整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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